Blog已經在網路掀起一陣狂風,從新浪、無名、蕃薯藤、Pchome、yahoo等,多才多藝的rayi注意到所謂著作權法
之論敘,並且引起熱烈的討論,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位遠嫁日
本的美嬌娘她說了什麼?



以下為rayi的文章:

唉。問號了一個早上,差點誤了先生午餐的結果,覺得:
個人的blog或home page都一樣,因為是"公開"的,所以,
沒有真的像寫自己的日記那麼自由。有時反而會惹出一些
法律爭議,如著作權。這正是我今天滿頭問號的原因。



 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有例外規定,但該法第三條對著作
權的重製定義規定很寬廣,只要重製的結果足以重現原著
就不行,因此很引起許多人緊張,也是必然。

  想想過去,沒有blog書寫時,遇到自己喜歡的詩或歌
抄寫日記裡,是很自然的事。換到blog書寫日盛時,凡名
知的流行歌曲的歌詞,也很容易被寫在個人blog或———
home page上。過去,抄在自己的傳統紙張版日記,沒聽
說這樣違反著作權了,但當日記變成了blog後,不管有沒
有會員管制,會有點小麻煩。因為再怎麼個人書寫,blog
會被認為是公開園地。

  一般想法裡,若未經同意,把人家的歌直接拿來貼在
個人網頁上播,確實大部分的人會同意應該是違法了。但
如果是自己轉唱流行歌,貼在自己的blog上算不算違法?
如果寫了自己對一首歌的感想後,並附上歌詞時也註明了
作者及唱者,算不算違法嗎?

以上兩種情況,據我所知,在日本仍是有爭議的,還沒有
定論。(請參考http://www.geocities.jp/shun_disney7/qa203.html)。

  以我的blog來說,它是sina台灣公司的,應是受中華
民國著作權法約束。回歸我國的著作權法,雖然對重製的
定義規定很寬廣,但也有一些例外狀況。抄寫流行歌詞算
不算違法,也是有討論空間的。

  若先不要想怎麼定位個人blog,就說《引用》這個概
念好了。著作權第五十二條: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
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
發表之著作」,這條似也保護了個人blog上的抄寫了吧。
因為論動機,個人blog抄人家歌詞,大概多因喜歡這首歌
才會這麼做,目的正當吧。何況只是歌詞,又不是連歌譜
都貼。但合理的範圍到底是什麼?有待討論。

  此外,著作權第五十五條:「非以營利為目的,未對
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,且未對表演人支付
報酬者,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公
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,這是不是對引用流行歌
詞的個人blog或甚至是唱流行歌並貼到個人blog上者,有
利一點?然而,blog能算是活動嗎?這個可能牽強了點。

  若以個人的非營利目的來看,是受著作權法第五十一
條保護,可以重製的,但是卡在個人的blog的性質,自是
個人或是公眾?是私是公?扯到著作權,大概會被認為公
領域。

  即然個人blog不能算私領域,那個如果套上一個新詞
叫”新媒體”,寫個人blog的人叫”巿民記者”的話,好
像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「以廣播、攝影、錄影、新聞紙、
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,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,得
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」,便可對個人blog有所
保護了?

  blog能不能算報導?想想看,愛知博覽會都開放了約
200名登記有案的blogger巿民記者採訪了,blog裡的書
寫,好像也算報導吧?

  違不違反歌曲著作權,界線常常模模糊糊。通常當歌
手不紅時,希望人人都來貼其作品,但當人家紅了起來,
可能就會有麻煩。侵害著作權是告訴乃論,所有權人不去
告,也就相安無事。可能也沒有作詞作曲者會無聊到告
fans吧?(註:外國人的著作權,受不受我國著作權保護,
還要看該法第四條,所主張的「互惠保護原則」以及「首
次發行原則」。)

個人是覺得,著作權這個東西,保護創作的立意是好
的,但若從嚴解釋,反而讓人覺得小里小氣的。

  如果連個人書寫的blog都不能抄寫流行歌詞,這未免
也保護得過了頭了吧。那要不要說在畢業舞會上,未經著
者同意,不能唱一首歌或唸一首詩啊,因為要寫blog引用
歌詞時,會有麻煩?單純的在個人網頁上,轉戴自己喜歡
的流行歌詞,居然還要擔心這麼多。這樣,我可能再沒有
興緻抄什麼流行歌詞,因為還要擔心抄一句歌詞也可能有
事。想想,那些靠流行歌的維生的人,到了網路時代,若
與發表感想且抄寫歌詞個人blog的fans為敵後,真的利基
會比較大呢?還是利基縮小?大家自己去想吧。

 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,不知各位高見如何?還好,我
抄金子美鈴和宮澤賢治的作品沒有犯法疑慮,因為他們已
去世超過50年了。他們的作品變成公共財,可安心的抄
在blog日記裡了。

這篇在她的部落引起熱列的討論,我經由她同意放在此為的
是讓也有blog的朋友一起來看看!


此文轉自那須的新手媽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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